在校大学生崔某,
在徐州某雅思培训学校
报了一对一辅导课程
随后,由于疫情原因
培训课程中止。
当崔某想退费的时候,
该培训学校却以
“付款后不退款”为由拒绝退款。
崔某遂起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无法完成线下辅导,要求退费遭拒
崔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去年曾参加雅思考试且成绩合格,但写作、口语分数较低。今年1月,崔某想利用寒假时间,到徐州某雅思培训学校接受雅思写作、口语专项培训课程,以提升专项成绩分数。
1月21日,崔某到徐州某雅思培训学校报名学习“雅思口语及写作培训”,并于当日签订了注册报名表、培训协议。
崔某称,他听从咨询处老师的建议,先跟班试听一次小班,发现效果不好,班内学生水平参差不齐。随后在他的要求下,课程调整为一对一口语和写作课程,10次课费用共计元。
1月27日,崔某上了一次培训课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培训课程中止,他报考的2月份的雅思考试取消,3月、4月、5月等几个月的雅思考试也均因疫情而取消。
“
徐州某雅思培训学校表示,可以提供线上课程,遭到崔某拒绝。崔某认为,口语、写作课程,需要以线下形式才能体现培训效果。
崔某所在的大学开学后,他返回哈尔滨继续上学。崔某的家长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找到校方想要返还剩余学费,却遭到拒绝。
崔某和家人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应予解除,培训学校制定的付款后不退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遂起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应退费!
庭审期间,徐州某雅思培训学校辩称,
合同约定不退费,现在疫情得到控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书约定,如因甲方即培训学校原因未能开课,乙方学员可申请退款。由于学员自身的原因或过失及延误上课造成退费的(约定的一对一或15人以下班级及专属定制课程和享受过特别优惠活动的除外)学校在扣除其所缴纳的学费的30%费用作为违约金,去除税金、报名手续费、退款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予以办理。被告在收据上还写明“现金收讫,付款后不退款()元”。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教育培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可以强制履行。
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原告崔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一对一进行线下学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培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予以返还。现原告崔某向被告主张退还所缴纳的培训费,被告依据已约定的“付款后不退费”为理由,拒绝退费。“付款后不退费”的约定应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应认定无效。
崔某实际已上小班课3课时,原告称系免费试听,未提供证据证实,认定培训费为元;后双方约定为雅思写作一对一课程,已上2课时,培训费为元。学费中所包含的元报名手续费属于培训费用,退款时不应扣除。
最终,鼓楼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徐报融媒记者李梦琪
通讯员侯盈赵玉民
编辑七七校对朱美华
原标题:《法院判了!徐州某雅思培训学校,退钱!》